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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與搶劫罪的區別有哪些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2.64W)

詐騙罪與搶劫罪的區別有哪些

 詐騙罪和搶劫罪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兩個罪名。在實踐中,因為兩者的區別十分明顯,也很少有人將其混淆。現在,本站小編將在下文就它們各自的概念、特徵為你做具體介紹,希望能夠幫助你更好區別它們。

一、詐騙罪的概念和特徵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它的特徵有:

1、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詐騙罪的犯罪物件是公私財物,既包括動產,也包括不動產;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錯誤,信以為真,從而“自願”將財物由被害人轉移到行為人一方。“虛構事實”,是指捏造客觀上並不存在的事實。虛構事實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虛構。“隱瞞真相”,是指對受害人掩蓋某種客觀事實,使之陷入錯誤認識,從而交出財物。騙取的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並且須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二、搶劫罪的概念和特徵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搶劫罪,是指以不法所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除侵犯了他人財產外,還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這既是搶劫罪區別於其他財產犯罪的重要標誌,又使搶劫罪成為侵犯財產罪中最嚴重的犯罪。

1.本罪客觀要件是,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方法,是搶劫罪的手段行為;強行劫取公私財物,是搶劫罪的目的行為。

暴力方法,是指對財物的所有人、佔有人、管理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行為,如毆打、捆綁、傷害、禁閉等等。暴力一詞在不同場合具有不同含義,搶劫罪中的暴力只能是最狹義的暴力。這種暴力必須針對人實施(不包括對物暴力),並要求足以抑制對方的反抗,但不要求事實上抑制了對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質。暴力的對方並不限於財物的直接持有者,對有權處分財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礙劫取財物的人使用暴力的,也不影響搶劫罪的成立。

脅迫方法,是指以當場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脅,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因而不敢反抗的行為,這種脅迫也應達到足以抑制對方反抗的程度。行為人既可以使用語言進行脅迫,也可以通過動作、手勢進行脅迫;脅迫的內容是當場立即對財物的所有人、佔有人、管理人等實施暴力,其特點是如不交付財物或者進行反抗,便立即實現脅迫的內容;以將來實施暴力相威脅的,以及以當場立即實現損毀名譽等非暴力內容進行威脅的,不成立搶劫罪。

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脅迫以外的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強制方法。最典型的是採用藥物、酒精使被害人暫時喪失自由意志,然後劫走財物。只是單純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狀態取走財物的,成立盜竊罪,而非搶劫罪。

強行劫取財物,是指違反對方的意志將財物轉移給自己或者第三者佔有。

2.主體是已滿14週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3.主觀上除具有搶劫的故意外,還要求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 

4、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公私財物所有權和他人人身權利。

以上就是我們關於搶劫罪和詐騙罪有哪些區別的法律解答。根據上文可知,搶劫罪和詐騙罪的概念、特徵均不相同。因此,只要我們在實踐中妥善地把握住兩罪的概念和特徵,我們還是很容易區別開來。如果你對區分兩罪還有其他疑問,請你聯絡我們本站,我們將盡快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