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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與綁架罪有哪些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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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搶劫罪與綁架罪有哪些區別

搶劫罪與綁架罪有哪些區別

綁架罪與搶劫罪都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加害或威脅被害人,同樣都有非法獲取他人財物的目的。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

(1)犯罪的手段不同,前者是綁架並控制他人後以加害被綁架人相威脅,要求被綁架人親屬或其他關係人給付財物,後者則是當場劫取財物;

(2)索取財物的時間、地點不同,前者是先有綁架行為,後有勒索財物行為,後者是當場劫取或強迫被害人交出財物;

(3)索取財物的數額不同,前者要按照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將一定數額的財物送到一定地點,犯罪嫌疑人可以漫天要價,具有隨意性,後者則一般都是限於被害人隨身攜帶的財物;

(4)實現犯罪目的的方式不同,前者是通過把被綁架人作為人質脅迫被綁架人的親屬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出錢贖人,犯罪目的必須通過被綁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實現,後者則是直接從被害人身上劫取財物,不與第三人發生關係。

二、搶劫罪與綁架罪相關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 入戶搶劫的;

(二)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 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 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 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 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 持槍搶劫的;

(八) 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三、奪取被綁架人財物如何定罪

使用暴力、脅迫手段搶劫被綁架人隨身攜帶財物行為的定罪。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勒索型綁架有二種情況,一種情況是行為人事先預謀搶劫,但搶劫之後又劫持被害人,勒索被害人及其親友的財物。因為行為人先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劫取被害人的財物,這個行為構成搶劫罪。

搶劫之後,行為人為勒索被害人或其親友的財物,又劫持或者拘禁被害人,這一行為又構成了綁架罪。這實質上是連續發生搶劫和綁架各自獨立的兩種犯罪,對此認定為搶劫與綁架二罪進行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