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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區別有哪些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2.59W)

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在犯罪主體、主觀方面和是否利用合同詐騙三方面存在區別。合同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合同詐騙罪的故意產生的時間既可能是行為人實施行為的最初,也可能產生在其他合法行為進行的過程中。所有合同詐騙都是利用合同進行的。
我國《刑法》規定: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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