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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與招搖撞騙的區別有哪些?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2.3W)

一、搶劫罪與招搖撞騙的區別有哪些?

搶劫罪與招搖撞騙的區別有哪些?

(1)侵害的客體不同。

(2)行為手段不同。

(3)犯罪的主觀目的不同。

(4)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的不同。

(5)犯罪目的的不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 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招搖撞騙罪是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非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均可構成本罪。

二、搶劫罪的法律法規

(1)處罰: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依的規定定罪處罰。

(2)加重處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搶劫鉅額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在司法實踐中,招搖撞騙罪與搶劫罪兩者的區別範圍是很在的,並且兩者的判罰量刑情況也有很大的區別,司法機關在進行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應當根據實際的犯罪事實來進行判罰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