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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與強迫交易罪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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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搶劫罪與強迫交易罪的區別有哪些?

搶劫罪與強迫交易罪的區別有哪些?

(1)客體不同。強迫交易罪侵犯的客體是市場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或其它合法權益,而搶劫罪侵犯的客體則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和被害人的人身權利。

(2)暴力程度不同。搶劫罪的暴力程度不受限制,甚至可以使用故意殺人的方法,而強迫交易罪的暴力僅限於造成輕傷的範圍內。

(3)威脅的內容不同。搶劫的威脅是以殺害、傷害相威脅;強迫交易的威脅則比較廣泛,除了可以殺害、傷害相威脅外,還可以揭發個人隱私、毀壞財產或抓住被害人的某些弱點為把柄相威脅。

(4)威脅的方式不同。搶劫罪的威脅是當被害人的面來實行的,一般是用語言或動作來表現,強迫交易罪的威脅,可以當被害人的面,也可以通過第三者來實行,可以用口頭語言的方式,也可以用書信等方式來表示。

(5)實現威脅的時間不同。搶劫罪的威脅具有當場即時發生暴力的現實可能性,而強迫交易罪的威脅可以是當場實現,也可以在一段時間後才付諸實施。

(6)能否使用“其他手段”不同。搶劫罪除使用暴力、脅迫外,還可使用其他手段,如用酒灌醉、用藥麻醉等,而強迫交易罪只能使用暴力、威脅手段。

(7)客觀表現不同。搶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而強迫交易罪則表現為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務的行為。搶劫罪的行為人完全是無償佔有被害人財物,強迫交易罪的行為人則在強迫對方達成交易後一般會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或商品作為代價。

(8)主觀方面不同。搶劫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非法佔有公私財物。而強迫交易罪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達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

(9)主體不同。搶劫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而強迫交易罪可由自然人或單位構成。

二、強迫交易罪和搶劫罪主要應結合以下三個方面進行綜合判斷:

1.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是否存在特定的交易

根據刑法規定,行為人當場使用暴力或者威脅手段並當場取得財物的行為,除可能構成搶劫罪外,還有可能構成強迫交易罪。此時,區分強迫交易罪與搶劫罪的關鍵,在於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是否存在特定的交易即商品買賣、提供或接受服務。一般情況下,有特定的交易存在,構成強迫交易罪;無特定的交易存在,構成搶劫罪。

2.行為人所牟取的非法經濟利益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的絕對數額和比例

如果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特定的交易,就應看行為人所牟取的非法經濟利益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的絕對數額和比例。絕對數額大,比例未必高。因此,既要考慮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的絕對數額,又要考慮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的比例。對於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的絕對數額不大,比例不高即相差“不大”的情形,情節嚴重的,以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對於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的絕對數額大、比例高即相差“懸殊”的情形,司法實踐中一般也以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

3.行為人使用暴力、威脅手段的程度

在對暴力、威脅程度的要求上,強迫交易罪低於搶劫罪。在商品買賣、提供或接受服務中,行為人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如果不足以危及被害人的身體健康或者生命安全,即沒有達到致使其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程度,並由此牟取或意欲牟取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相差“不大”、相差“懸殊”的非法利益,情節嚴重的,以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牟取或意欲牟取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相差“極為懸殊”的非法利益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綜合上面所說的,搶劫罪與強迫交易罪兩種的區別是特別大的,而且這兩種行為在處理的時候就會按照法律規定的條款來進行辦理,搶劫罪一般是自然人,而對於強迫交易可以是自然人也是可是其它單位或者企業,所以,不同的情況所處理的方式就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