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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交易罪與搶劫罪的區別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64W)

一、強迫交易罪與搶劫罪的區別有哪些?

強迫交易罪與搶劫罪的區別有哪些?

客觀上強迫交易罪與搶劫罪都可以使用暴力、威脅手段,也都可以侵犯被害人的財產權、人身權,但二者有嚴格區別:

(一)客體不同。強迫交易罪侵犯的客體是市場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或其它合法權益,而搶劫罪侵犯的客體則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和被害人的人身權利。

(二)暴力程度不同。搶劫罪的暴力程度不受限制,甚至可以使用故意殺人的方法,而強迫交易罪的暴力僅限於造成輕傷的範圍內。

(三)威脅的內容不同。搶劫的威脅是以殺害、傷害相威脅;強迫交易的威脅則比較廣泛,除了可以殺害、傷害相威脅外,還可以揭發個人隱私、毀壞財產或抓住被害人的某些弱點為把柄相威脅。

(四)威脅的方式不同。搶劫罪的威脅是當被害人的面來實行的,一般是用語言或動作來表現,強迫交易罪的威脅,可以當被害人的面,也可以通過第三者來實行,可以用口頭語言的方式,也可以用書信等方式來表示。

(五)實現威脅的時間不同。搶劫罪的威脅具有當場即時發生暴力的現實可能性,而強迫交易罪的威脅可以是當場實現,也可以在一段時間後才付諸實施。

(六)能否使用“其他手段”不同。 搶劫罪除使用暴力、脅迫外,還可使用其他手段,如用酒灌醉、用藥麻醉等,而強迫交易罪只能使用暴力、威脅手段。

(七)客觀表現不同。搶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而強迫交易罪則表現為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務的行為。搶劫罪的行為人完全是無償佔有被害人財物,強迫交易罪的行為人則在強迫對方達成交易後一般會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或商品作為代價。

(八)主觀方面不同。搶劫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非法佔有公私財物。而強迫交易罪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達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

(九)主體不同。 搶劫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而強迫交易罪可由自然人或單位構成。

綜上所述,強迫交易罪與搶劫罪在客觀上都可以使用暴力、威脅手段,也都可以侵犯被害人的財產權、人身權,但是二者仍有很大的區別,我們不能將這兩罪只看客觀上的相同點。這兩種罪在刑法中,其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都不同。相信列舉以上法律條文及相應註釋,二者之間的區別便一目瞭然。

二、 強迫交易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強迫交易罪是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強買強賣商品的;(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三)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五)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下面我們來分析一下該罪名所規定的五種行為。

(一)第一種是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的犯罪行為。其中,“以暴力、威脅手段”,是指行為人採取了暴力方法或威脅手段。例如,在商品交易中,不是以公平自願的方式,而是對交易對方採取毆打等暴力方法或者以人多力強等威脅方式迫使交易對方接受不公平的交易的行為。“強買強賣商品”,是指在商品交易中違反法律法規和商品交易規則,不顧交易對方是否同意,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行買進或者強行賣出的行為。

(二)第二種是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主要是指行為人在享受服務消費時,不遵守公平自願的原則,不顧提供服務方是否同意,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對方提供某種服務的行為;“強迫他人接受服務”,主要是指餐飲業、旅遊業、娛樂業、美容服務業、維修業等服務性質的行業在營業中,違反法律、法規和商業道德及公平自願的原則,不顧消費者是否同意,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消費者接受其服務的行為。

(三)第三種是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行為。這主要是指,在一些工程競標、拍賣等活動中,使用暴力或者威脅手段,強迫參與競標的參與者退出投標、拍賣活動。目的是使自己中標或者在沒有競拍者競拍的情況下以不公平的價格購買到拍賣品。

(四)第四種行為是以暴力、威脅手段強邊他人轉讓成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戶的行為。公司、企業的資產轉讓,應當按照正常的市場法則進行。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行為,就是為了獲得不正當的利益,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在不符合市場價值規律和不利於出讓人的情況下轉讓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自己從中獲取不法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損。

(五)第五種是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行為。其中的特定經營活動,是指在不法分子指定的經營活動範圍內,由於屈從於暴力、威脅手段,在沒有選擇的情況下,所從事或者退出經營活動的情況。

三、搶劫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搶劫罪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需要注意的是:構成搶劫罪的顯著特徵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暴力”,是指犯罪人對財物的所有者、管理人員實施暴力侵襲或者其他強制力,包括捆綁、毆打、傷害直至殺害等使他人處於不能或者不敢反抗狀態當即搶走財物的方法。“脅迫”,是指當場使用暴力相威脅,對被害人實行精神強制,使其產生恐懼,不敢反抗,被迫當場交出財物或者不敢阻止而由行為人強行劫走財物。如果不是以暴力相威脅,而是對被害人以將要揭露隱私、毀壞財產等相威脅,則何成敲詐勒索罪,而不是搶劫罪。“其他方法”,是指對被害人採取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人處於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狀態的方法。例如,用酒灌醉、用藥物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處於暫時喪失知覺而不能反抗的狀態,將財物當場掠走。在這裡,必須是由於犯罪分子故意造成被害人處於不能反抗的狀態,如果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睡熟或者醉酒不醒,趁機祕密取走數額較大的財物,則不構成本罪。

綜上所述,強迫交易罪與搶劫罪在客觀上都可以使用暴力、威脅手段,也都可以侵犯被害人的財產權、人身權,但是二者仍有很大的區別,我們不能將這兩罪只看客觀上的相同點。這兩種罪在刑法中,其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都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