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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裁定書未收到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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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裁定書未收到怎麼辦?

在當事人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後,上級法院要根據掌握的資料問題在規定時間內出具管轄權異議裁定書,並且送達到當事人手中。那麼管轄權異議裁定書未收到怎麼辦?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限是多久?下面本站小編簡單和大家講一講這方面的內容。

一、管轄權異議裁定書未收到怎麼辦?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受訴人民法院違反級別管轄規定,案件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並在受理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1)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2)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第二條 在管轄權異議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受訴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訴裁定的,對管轄權異議不再審查,並在裁定書中一併寫明。

由以上可知,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應當用書面形式。你可以跟主審法官說你們沒有收到關於管轄權的裁定書,口頭通知是違法的。那麼法官應該會明白,不然就是程式違法,是無效的。

二、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限是多久?

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其時限即為15日。我們從前文的對管轄權異議主體、客體的分析,可知這一規定是不合理的。首先,從法條上看,它存在著邏輯性錯誤,因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包括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辯狀;其次,這一規定也缺乏靈活性。對此,應當針對不同的主體,制定變通的規定。有學者建議,應借鑑國外立法經驗,總體上規定當事人應當在案件審理之前或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管轄權異議,凡中途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可作特別規定,即他們在接到法院告知其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正式通知後十日內提出。

綜上所述,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應該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如果管轄權異議裁定書未收到,我們可以向人民法院反映情況,要求其重新送達。我們收到管轄權異議裁定書應該是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