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原告遞交訴訟材料,案件移交後被告存有異議,就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那麼在合同糾紛案件中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又是怎樣的呢?接下來本站的小編就為大家解答有關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裁定書的相關內容。
一、管轄權異議執行制度的改良
1、改革一審法院對案件受理形式
原告依法到受案法院起訴,受案法院依法進行審查後,應同時向原、被告發出《民事裁定書》。對符合法律規定、該法院有管轄權的,作出受理裁定;對不符合法律規定、受訴法院沒有管轄權的,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無論是受理還是不予受理裁定,雙方均可上訴。其中原告對《不予受理裁定書》可上訴,被告認為受理案件的法院無管轄權,可以對《受理裁定書》提出上訴。
2、完善二審法院對管轄權異議案件的審理程式
上訴法院收到當事人的上訴書後,送達給對方,對方提書面的答辯及相關證據,上訴法院既可書面進行審理亦可開庭審理,並據此作出相關裁定。詳言之,一審法院《受理裁定書》正確的,則裁定駁回當事人的上訴,維持原裁定;一審法院的《受理裁定書》不正確的,則裁定撤銷原裁定(如一審法院無管轄權,則書面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一審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書》正確,則裁定駁回當事人的上訴;一審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書》不正確的,則撤銷原裁定,依現行法律處理。
三、管轄權異議民事裁定書
民事裁定書
原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被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列項和基本情況的寫法,與一審民事判決書樣式相同。)
本院受理……(寫明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和案由)一案後,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寫明異議的內容及理由)。
經審查,本院認為,……(寫明異議成立或異議不成立的根據和理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8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寫明裁定結果,分兩種情況:
第一,異議成立的,寫:
"被告×××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人民法院處理"。
第二,異議不成立的,寫:
"駁回被告×××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人民法院。
審判員×××
×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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