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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裁定書如何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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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正文內容:
原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被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列項和基本情況的寫法,與一審民事判決書樣式相同。)
本院受理……(寫明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和案由)一案後,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寫明異議的內容及理由)。
經審查,本院認為,……(寫明異議成立或異議不成立的根據和理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寫明裁定結果。分兩種情況:
第一、異議成立的,寫:
“被告×××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人民法院處理。”
第二、異議不成立的,寫:
“駁回被告××××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人民法院。

管轄權異議裁定書如何寫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 第5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並在15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