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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發現管轄權異議裁定有誤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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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法院在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書後,會在規定時間內做出裁決,並送達給當事人。如果當事人認為法院做出的管轄權異議裁定有誤,這個時候應該怎麼辦?本站小編通過查閱有關管轄權異議方面的法律知識,在這裡簡單和大家講一講。

當事人發現管轄權異議裁定有誤應該怎麼辦?

一、當事人認為管轄權異議裁決有誤怎麼辦?

管轄權異議,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被告對該人民法院對案件是否有管轄權提出異議。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異議是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就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判。這樣可以避免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能為了某種利益審判案件,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助於克服地方保護主義。

當事人對管轄權的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如果在審理中提出,應當視為當事人已接受受理該案件的人民法院的管轄,否則將會影響對案件的及時審判。根據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一般案件的被告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十五日內提出管轄權的異議。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要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對駁回管轄異議的裁定,當事人可以提出上訴。

二、申請管轄權異議有無時間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其時限即為15日。我們從前文的對管轄權異議主體、客體的分析,可知這一規定是不合理的。首先,從法條上看,它存在著邏輯性錯誤,因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包括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辯狀;其次,這一規定也缺乏靈活性。對此,應當針對不同的主體,制定變通的規定。有學者建議,應借鑑國外立法經驗,總體上規定當事人應當在案件審理之前或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管轄權異議,凡中途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可作特別規定,即他們在接到法院告知其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正式通知後十日內提出。

三、法院如何受理管轄權異議?

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後,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對當事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區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

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級別管轄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就一審案件審理方面的分工。受訴法院審查後認為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告知雙方當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訴法院拒不移送,當事人向上級法院反映並就此提出異議的,如情況屬實確有必要移送的,上級法院應當通知受訴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對受訴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實體判決的,上級法院應當以程式違法為由撤銷受訴法院的判決,並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總之,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應當認真稽核,客觀公正的做出裁決。針對法院管轄權異議裁定有誤的情況,當事人還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或者向同級人民檢察院反映,總之,遇到裁決不公的情況,當事人要學會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南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