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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駁回有裁定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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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駁回是有裁定書的,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
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受訴人民法院違反級別管轄規定,案件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並在受理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一)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二)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管轄權異議駁回有裁定書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