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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管轄異議申請書怎麼寫 | 勞動仲裁管轄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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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管轄異議申請書怎麼寫,勞動仲裁管轄異議

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式。按照有關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先行調解,及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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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管轄異議申請書

你好,對於勞動仲裁管轄異議申請書的問題,  劉xx與申請人勞動合同糾紛一案(合勞仲案字【2012】第某號),業經合肥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在答辯與舉證期間,經申請人查證,2009年4月底劉xx已與申請人解除勞動關係,2009年5月初劉xx與滁州xxxx勞務有限公司之間建立勞動關係,滁州xxxx勞務有限公司將劉xx派遣至申請人處工作。無論申請人作為用人單位,還是作為用工單位,劉xx一直在安徽xxxx電氣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滁州)上班,申請人從未將其派遣至合肥分公司工作(合肥分公司辦公地為高檔寫字樓,均為業務營銷人員,也無劉xx所述工作崗位)。申請人所在地與勞動合同履行地均為某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因此,合肥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本案無管轄權,本案應當由某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請貴委予以審查,依法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