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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財產保全民訴法條款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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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前財產保全民訴法條款是怎樣規定的

訴前財產保全民訴法條款是怎樣規定的

1、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規定,在採取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時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

2、人民法院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儲存的物品採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儲存價款;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予以變賣,儲存價款。

3、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採取查封、扣押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負責保管的有關單位或個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該項財產。

4、人民法院對不動產和特定的動產(如車輛、船舶等)進行財產保全,可以採用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並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的財產保全措施;必要時,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該項財產。

5、人民法院對抵押物、留置物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6、對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的案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必須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審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採取。第一審人民法院製作的財產保全的裁定,應及時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7、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到期應得的收益,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執行。

8、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

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三條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第一百零四條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雖然說財產保全是當事人進行提出的,但是如果在必要的時候當事人沒有提出,人民法院也是可以進行財產保全的。財產保全人民法院是要進行收費的,收取的費用是根據保全的金額決定的,金額越大收取的費用也就越多,不過最後可以讓敗方進行承擔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