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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權異議是怎樣的

訴訟管轄 閱讀(3.16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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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權異議是怎樣的

如果遇到當事人對受理案件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權有異議,認為其沒有權利來管轄自身的權利時,可以對其提出意見主張,並提交申請。那麼,具體的關於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權異議是怎麼樣的呢?接下來,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一、勞動仲裁管轄權異議含義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理案件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時,而向該仲裁委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是當事人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當事人正確行使該項權利,有利於幫助人民法院正確確定對案件的管轄權。

二、勞動仲裁管轄權異議提出主體

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只能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加人無權就管轄問題向法院提出意見,也不得以此為藉口不參加訴訟。提出異議的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原告是提起訴訟的人,故而不會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當然,在發生移送管轄後,原告有權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由於其在訴訟中居於輔助一方當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異議權。

三、勞動仲裁管轄權異議提出期限

如果申請人發現仲裁委不具有管轄權,則可以在答辯期滿前書面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該期限一般為10天。當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響仲裁程式的進行,當事人因此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撤銷。

四、勞動爭議案件能否約定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那麼勞動爭議案件能否由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管轄呢?

第一,從本質屬性考慮。勞動關係不是普通的民事關係,在普通的民事關係中,民事當事人具有平等的地位,可以自主、充分的表達自己的意願,但是勞動關係還具有從屬性和人身性,勞動者一般處於弱勢地位。這些決定了勞動關係並不能簡單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

第二,從法律規定考慮。法律法規對勞動爭議管轄有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北京市《關於進一步明確我市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管轄的通知》(京勞社仲發[2009]35號)也規定:“下列情況由用人單位註冊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用人單位註冊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4)勞動合同履行地在本市,而註冊地在外埠的勞動爭議案件。”綜上可以看出,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的所在地對勞動爭議案件都有管轄權,但是,又遵循勞動合同履行地管轄為先的原則,在履行地與所在地都有管轄權的情形下,應當由履行地的勞動仲裁委(法院)進行管轄,這可以理解為勞動爭議仲裁的法定管轄權。

第三,從價值實現考慮。在勞動關係建立的過程中,勞動合同一般都是由用人單位提供的,而用人單位一般是處於一種強勢地位,如果約定管轄有效,用人單位必然將利用約定管轄給勞動者維權造成制約,增加勞動者的維權成本,這顯然對於勞動者權益的保護是不利的。

通過小編對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權異議問題的相關解答,相信您已經明白了其具體的含義,提出主體和提出期限等內容。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權的異議提出主體只能是當事人本人,其他人無權,而且其異議必須要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石家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