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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被駁回的原因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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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轄權異議被駁回的原因是怎樣的

管轄權異議被駁回的原因是怎樣的

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異議人行使異議權不受任何限制,只要在答辯期內提出,無論證據情況如何,法院應當“審查”並作出裁定,且可以上訴。該規定對當事人行使管轄異議權沒有相應的規制措施,這是管轄權異議濫用現象產生的主要原因。

1、沒有適當限定提出管轄權異議及上訴的條件。法律只規定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即可提出管轄權異議,而對於當事人基於什麼原因對管轄權有異議則在所不問。

2、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成本極低。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不需交納費用,對不服法院作出的管轄權異議裁定而上訴的,也不需交納受理費。

3、缺乏對濫用管轄權異議的有效制裁機制。

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即使不成立,也只承擔被法院裁定駁回的後果,如因該異議的提出引起延緩訴訟的後果,異議人也無須承擔責任。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後,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對當事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區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級別管轄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就一審案件審理方面的分工。受訴法院審查後認為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告知雙方當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訴法院拒不移送,當事人向上級法院反映並就此提出異議的,如情況屬實確有必要移送的,上級法院應當通知受訴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對受訴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實體判決的,上級法院應當以程式違法為由撤銷受訴法院的判決,並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二、對濫用管轄權異議行為的規制措施

當事人濫用管轄權異議制度,一方面會造成延遲訴訟,這與民事訴訟法及時、準確地解決民事糾紛的宗旨是相違背的;另一方面,在法院處理管轄權異議期間,異議申請人可能會有轉移財產等行為,從而可能會損害到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此外,還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因此有必要採取措施遏制當事人濫用管轄權異議的發生。

1、嚴格審查立案條件,從源頭減少管轄權異議案件。對於在該院立案的案件,應當認真審查原告提交的起訴材料,尤其對於合同糾紛案件,詳細審查相關材料,詢問被告人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點,以便準確掌握案件資訊,正確判斷管轄權,對於不屬於該院管轄的案件及時通知原告,並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2、對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申請要件、理由作出排除性規定。對於不能提交必要證據的異議申請,以及明顯無正當理由的申請,應當退回,不予審查,但如果申請人在提交管轄權異議的合法期間內能夠提供必要證據再次提出申請的,應當受理。同時,因為法院無須作出裁定,當事人申請被退回後,也不得上訴。

3、要做好法律釋明工作,引導當事人誠信訴訟。如果案件本身從現行訴訟法規定看,受案法院的管轄權沒有疑義。一旦當事人有提出管轄異議的意向或已提出管轄權異議,承辦法官可向相關當事人做好法律釋明工作,同時以社會誠信原則對當事人展開教育,引導其注意自身社會形象,從而不提出管轄權異議或撤回已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

4、要盡力統一執法尺度,減輕當事人對審判結果的疑慮。法律不是萬能,法律存在漏洞,這不容置疑。由於司法實踐出現的問題,基本法不可能全部作出統一規定,甚至基本法所定規則本身亦存在爭議,這為各地執法不統一留下空間和隱患。這就要求最高院盡最大努力,儘快統一司法實踐出現的新問題的執法尺度,減輕當事人對不同法院不同結果的疑慮。

5、加重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成本。一方面,提高管轄權異議案件的費用標準,可按照案件標的的一定比例收取費用。另一方面,對於因惡意拖延訴訟引起損害後果的,還須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若其異議最終裁定為不成立,同時因其導致的審判遲延,給對方當事人帶來不利後果,對方當事人有權向其提出賠償損失的請求,法院應當予以支援。設定濫用訴權的法律後果,可以起到督促當事人正當行使訴權的作用。

6、對管轄權異議審查期限加以限制。一審法院對管轄異議的審查期間以15-20日為宜,並且該期間應當自當事人的舉證期限屆滿之次日起開始計算,以保證當事人的舉證權利。對駁回管轄異議裁定的上訴期應當限定在7日內。另外對管轄異議上訴案件現行的做法多是等全部案件材料如上訴狀、送達回證都齊了,上訴費也預收了,案卷裝訂後才移送上級法院,花費的時間比較長。因此,在上訴案件的移送、受理等程式上,有必要通過立法加以完善,以利於縮短案件辦理週期,從而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管轄權異議被駁回的案件在逐年增長,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無理的管轄權異議的現象日益嚴重。以上便是關於管轄權異議被駁回的相關制度問題,可以幫您更好地瞭解訴訟過程,為您訴訟的順利進行提供合理的保證,當然現實生活中的情況複雜多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