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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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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害關係人是什麼意思

利害關係人是什麼意思?

利害關係人一般認為是權益受到行政行為侵害的直接當事人。“法律上利害關係”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與行政行為之間存在的一種因果關係,所以,從合法權益、行政行為及其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這三個維度來探討“法律上利害關係”的構成是較合乎邏輯的研究進路。

利害關係人 一般認為是權益受到行政行為侵害的直接當事人。

“法律上利害關係”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與行政行為之間存在的一種因果關係,所以,從合法權益、行政行為及其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這三個維度來探討“法律上利害關係”的構成是較合乎邏輯的研究進路。本文試圖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從法社會學的視角重新認識和界定合法權益、行政行為及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構築起“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判定標準。

二、利害關係人的法律特徵

1、獨立的權利主體

利害關係人是相對於行政許可主體、行政許可申請人之外獨立的權利主體。利害關係人有著獨立的權益、價值取向以及對自身權利的保護要求,同樣承擔著一定的社會責任和義務。利害關係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能是一定數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利害關係人同行政許可行為有內在必然聯絡,即這一行政許可行為在客觀上直接地對權利主體造成實質性的侵害。這種侵害不僅僅表現在可預見狀態,也有可能是在許可活動實施以後才會被發現的,並且存在明確的因果關係。

2、利害關係人受法律保護

利害關係人是由法律賦權依法產生的,是法律保護的物件之一。它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公共利益關係人或第三人,必須是同行政許可行為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人。

利害關係人是隨著行政許可行為的產生而產生

體現了它是一種依附性、共生性、從屬性關係。也就是隻有當某一項行政許可行為產生並實施,利害關係人才會產生。可以說它是行政許可行為的伴生物,同樣是受法律保護的。

3、法律地位

《行政許可法》是第一次將利害關係人第一法律概念見之於行政法律,並從各方面確立了它在行政許可法律中的法律地位。體現了我國行政法律制度開始重視並保護利害關係人的權益。

《行政許可法》確立了利害關係人的法律地位

利害關係人作為行政主體在對申請人實施行政許可活動中已有法律存在,就是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許可中雖然主觀上並未指向,但客觀上已經存在,或雖然不能預見侵害關係的存在,但事實已經存在。因而,它的存在是與申請人具有相互平等的法律地位。行政許可活動在考慮申請人的要求的同時,行政機關有義務要平等地對待利害關係人,同樣有責任要保護利害關係人的利益不受侵犯,使其真正成為行政法律關係主體。

三、《行政許可法》賦予利害關係人法律救濟途徑

1、陳述申辯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涉及侵害自己利益關係的行政許可行為可以在事前主動向作出行政許可的機關進行陳述申辯,表明這一行政許可行為,可能對自己的權利、義務造成侵害,請求行政機關不作出或限制條件作出行政許可,以免自身合法權益受損。行政機關應當認真聽取,並視情況就申辯內容進行實質性審查。

2、聽證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行為前認為涉及申請人與他人存在利害關係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利害關係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行政機關將根據聽證筆錄,作出是否同意行政許可的決定。

3、請求撤銷行政許可

對行政機關無法預見或故意對利害關係人的利益視而不見,已經作出的行政許可,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行政機關撤銷該項行政許可,只要符合5個條件(見《行政許可法》六十九條第一款(一)至(五)項)行政機關應當撤銷該行政許可。但是,如果該許可涉及公共利益或者相對人的個人利益而未能撤銷,那麼行政機關應當對利害關係人所遭受的損害程度予以相應補償

4、訴訟

由於《行政許可法》從法律上明確了利害關係人的法律地位,因而當行政機關存在違法行政許可行為事實,作為利害關係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5、賠償

當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給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給予賠償。

一般會認為利害關係人是行政法律中的規定,民法中對於厲害關係人的規定是比較少的。只有那些與案件直接相關聯的當事人,才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若直接厲害關係人失蹤或者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則由其法定代理人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