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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利害關係人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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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利害關係人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直接利害關係人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直接利害關係人的司法解釋規定指的是權益受到行政行為侵害的當事人。

法律地位:

《行政許可法》是第一次將利害關係人第一法律概念見之於行政法律,並從各方面確立了它在行政許可法律中的法律地位。體現了我國行政法律制度開始重視並保護利害關係人的權益。

《行政許可法》確立了利害關係人的法律地位

利害關係人作為行政主體在對申請人實施行政許可活動中已有法律存在,就是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許可中雖然主觀上並未指向,但客觀上已經存在,或雖然不能預見侵害關係的存在,但事實已經存在。因而,它的存在是與申請人具有相互平等的法律地位。行政許可活動在考慮申請人的要求的同時,行政機關有義務要平等地對待利害關係人,同樣有責任要保護利害關係人的利益不受侵犯,使其真正成為行政法律關係主體。

二、《行政許可法》賦予利害關係人法律救濟途徑是什麼?

1、陳述申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涉及侵害自己利益關係的行政許可行為可以在事前主動向作出行政許可的機關進行陳述申辯,表明這一行政許可行為,可能對自己的權利、義務造成侵害,請求行政機關不作出或限制條件作出行政許可,以免自身合法權益受損。行政機關應當認真聽取,並視情況就申辯內容進行實質性審查。

2、聽證。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行為前認為涉及申請人與他人存在利害關係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利害關係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行政機關將根據聽證筆錄,作出是否同意行政許可的決定。

3、請求撤銷行政許可。對行政機關無法預見或故意對利害關係人的利益視而不見,已經作出的行政許可,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行政機關撤銷該項行政許可,只要符合5個條件(見《行政許可法》六十九條第一款(一)至(五)項)行政機關應當撤銷該行政許可。但是,如果該許可涉及公共利益或者相對人的個人利益而未能撤銷,那麼行政機關應當對利害關係人所遭受的損害程度予以相應補償

4、訴訟。由於《行政許可法》從法律上明確了利害關係人的法律地位,因而當行政機關存在違法行政許可行為事實,作為利害關係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5、賠償。當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給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給予賠償。

在當代的社會,直接利害關係人所享有的權利是比較多的,比如說是可以加入到訴訟過程當中,可以進行陳述,申辯也可以提出賠償等要求,主要還是因為其相關的行為是會影響到利害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