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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作證的效力認定方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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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害關係人作證的效力認定方式是什麼?

利害關係人作證的效力認定方式是什麼?

1、核心內容認定方式

作為證據,一般具有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三個特徵,法官審查認定證據的證明效力也主要圍繞這三個特徵來進行。只有同時具備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並且經過當庭質證的證據,才能作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民事訴訟中,證據認證是指法官對於當事人舉出的和法院自行收集的證明材料,通過法庭質證,進行分析研究後,按照一定的標準鑑別真偽,確定其關聯性和證明力,從而認定案件事實的一種訴訟活動。

2、一證一認方式。

一證一認是在調查階段,由當事人逐一舉證、質證,法官在證據質證後決定是否認定其證明效力。該種方式適用事實清楚、爭執不大的簡易糾紛案件,如果是案情複雜或證據較多案件,一證一認容易導致前面認定的證據被後面新提供的證據推翻。

3、一組一認方式。

即在調查階段,法官根據當事人主張的事實指導當事人將相關的證據作為一組證據舉證,經過對方當事人質證後,法官對於該組證據分別確認其有無證明效力。該認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保證證據的連貫性,避免認定證據時容易產生的矛盾。

4、綜合認證方式。

綜合認證是指經過法庭調查階段的舉證質證後,由法官認真審查證據是否具備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各個證據之間的關係、相互有無矛盾、能否互相佐證,證據屬性及證明力大小,間接證據能否形成證據鏈及每個證據在證據鏈中的地位、作用等,綜合所有證據情況再認定證據的證明效力。

二、利害關係人作證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七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於其他證人證言。

有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集中出現在婚姻家庭糾紛、遺產繼承糾紛、民間借貸糾紛、侵權糾紛等傳統民事糾紛案件。在民事審判實踐中有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對於案件事實的查清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有時甚至成為當事人提交的唯一的一類證據。然而,有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因證人與當事人存在著某種特殊關係,就此類證據內容的真實性和可信度往往遭到很多質疑,但相關立法對其認證規則又缺乏系統、嚴密、可操作性的規範,導致了其證據能力和證明力難以把握。正是由於有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具有“有用又難用”的特點,民事審判中法官如何審查認定此類證據,就成為了證據認證活動的焦點和難點。

利害關係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是可以提出作證的,但需要基於不同的形式來進行證明處理,如採取證言、證明、有關材料認定等方式來進行辦理的,如果對有關利害關係人的證明存在異議的,是可以基於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