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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關係人是指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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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託關係人是指什麼意思?

信託關係人是指什麼意思?

信託關係人:指由於信託行為而發生信託關係的信託當事人。信託當事人有三個:

①委託人,首先必須是財產的合法擁有者。其次,委託人必須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無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成為委託人。委託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②受託人:是指接受委託人委託,並按照委託人的指示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和處理的人。受託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成為受託人。

③受益人:是指在信託關係中享有財產收益的人。在信託關係人中,關於受益人的資格幾乎沒有限制,除了法律法規規定禁止享受某些財產權的人之外,不論是法人還是自然人,不論有無行為能力的人,都可能成為受益人。信託人和託管人不屬於信託關係人。

二、 信託風險有哪些?

照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委託人)的利益或其它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為。

信託公司的業務根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信託投資公司的業務範圍可劃分為五大類:

1、信託業務,包括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

2、投資基金業務,包括髮起、設立投資基金和發起設立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3、投資銀行業務,包括企業資產重組、購併、專案融資、公司理財、財務

顧問等中介業務,國債企業債的承銷業務;

4、中間業務,包括代保管業務、使用見證、貸信調查及經濟諮詢業務;

5、自有資金的投資、貸款、擔保等業務。

其中第三和第四為非資金推動型業務,其面臨的主要風險為政策風險和法律風險。第一、二、五類業務一般需要資金支援,是目前信託公司的主營業務,也是主要的風險源,按照國際上慣行的對風險的分類方法,信託公司在開展這幾類業務時,主要面臨政策法律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等9個方面,每個業務都會面臨其中的一項或幾項風險。目前信託公司的風險主要集中在理財中心、信託業務總部、證券管理總部、自營業務總部等部門,同時資金管理部作為公司的業務支援部門,其資金運用和排程,對風險具有直接的重大影響。

(1)政策風險。指因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發生變化而給信託業務帶來的風險。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對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影響顯著,產業政策則對實業投資領域有明顯作用。在我國,市場化程度還並不充分,政策因素很多時候對某一行業或市場的發展具有決定性的影響。這種政策因素可能直接作用於信託投資公司,也可以通過信託業務涉及的其他當事人間接作用於信託投資公司。

(2)法律風險。對信託業務來說,其法律風險主要是指信託法律及其配套制度的不完善或修訂而對信託業務的合法性、信託財產的安全性等產生的不確定性。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同以衡平法為基礎的信託法之間存在一定的衝突,且信託登記制度、信託稅收制度、資訊披露制度等大量信託配套法規尚不健全,在這種情況下,信託業務的法律風險就更為明顯。

(3)市場風險。即由於價格變動而造成信託投資公司固有財產或信託財產損失的風險。市場風險可細分為利率風險、匯率風險、價格風險、通貨膨脹風險等。

(4)信用風險。對信託投資公司而言,主要指信託財產運作當事人的信用風險。信託財產在管理運用過程中會產生信託財產的運作當事人,形成新的委託代理關係,從而也會產生新的信用風險,該風險主要來自於以下幾個方面:

綜上所述,在信託關係中,除了以上的信託當事人之外,還有比如信託保護人或者信託監察人等相關方。信託關係,是指因信託合同成立,在當事人、受益人之間形成的以信託財產為基礎的權利義務關係,信託關係實際上是信託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