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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什麼是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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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什麼是利害關係人?

民事訴訟什麼是利害關係人?

利害關係人,是指對於訴訟標的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的人。直接利害關係人有權向法院起訴或可能被提起訴訟。間接的利害關係人對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沒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但當事人一方的敗訴可能使自己遭受不利後果時,可以參加到訴訟中輔助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利害關係人是相對於行政許可主體、行政許可申請人之外獨立的權利主體。利害關係人有著獨立的權益、價值取向以及對自身權利的保護要求,同樣承擔著一定的社會責任和義務。利害關係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能是一定數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利害關係人的救濟手段有哪些?

1、陳述申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涉及侵害自己利益關係的行政許可行為可以在事前主動向作出行政許可的機關進行陳述申辯,表明這一行政許可行為,可能對自己的權利、義務造成侵害,請求行政機關不作出或限制條件作出行政許可,以免自身合法權益受損。行政機關應當認真聽取,並視情況就申辯內容進行實質性審查。

2、聽證。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行為前認為涉及申請人與他人存在利害關係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利害關係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行政機關將根據聽證筆錄,作出是否同意行政許可的決定。

3、請求撤銷行政許可。對行政機關無法預見或故意對利害關係人的利益視而不見,已經作出的行政許可,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行政機關撤銷該項行政許可。但是,如果該許可涉及公共利益或者相對人的個人利益而未能撤銷,那麼行政機關應當對利害關係人所遭受的損害程度予以相應補償

4、訴訟。因而當行政機關存在違法行政許可行為事實,作為利害關係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5、賠償。當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給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給予賠償。

綜上所述,在民事訴訟中,和案件標的有直接間接關係的當事人,可以參與訴訟,防止自己合法權益受損,這樣的人員屬於利害關係人。對於法院做的判決,利害關係人也可以另案上訴。利害關係人和案外人是不同的,案外人不能參與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