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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利害關係人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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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行為利害關係人規定是什麼?

行政行為利害關係人規定是什麼?

行政行為利害關係人規定是指對於訴訟標的有直接或者是間接利害關係的人員。直接利害關係人有權向法院起訴或可能被提起訴訟。間接的利害關係人對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沒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但當事人一方的敗訴可能使自己遭受不利後果時,可以參加到訴訟中輔助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法律上利害關係”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與行政行為之間存在的一種因果關係,所以,從合法權益、行政行為及其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這三個維度來探討“法律上利害關係”的構成是較合乎邏輯的研究進路。

二、行政許可利害關係人可“客觀化”的情形是什麼?

1、相鄰權關係中的利害關係人

這是產生利害關係人的主要情形。如:經許可設立的加工型生產企業、資源開發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在經營活動中可能產生噪音、汙水、廢氣、粉塵,對鄰人的生產、生活環境帶來直接影響。

2、競爭關係中的利害關係人

某些行政許可依法律、法規或慣例規定有明確數量限制(如舊機動車回收,按照國務院規定一個縣只設立一家。),如果實施許可突破了原有的數量規定,那麼勢必會影響已經獲得許可的經營者的利益,因而構成利害關係人。

3、智慧財產權關係中的利害關係人

行政許可事項可能對他人智慧財產權完整性、獨佔性產生侵害的,如企業名稱核准中,與他人商標、專利上使用的名稱重複,易讓公眾產生誤認誤導的,構成重大利害關係。

4、契約關係中的利害關係人

契約一方當事人為行政許可申請人,行政許可將改變其契約關係,則他方當事人為利害關係人。如村民公約有明確的規定,在本村範圍內不得興辦某類企業,某村民欲取得該類企業的營業許可,則其他村民為利害關係人。

5、人格權、身份權關係中的利害關係人

如工商廣告登記審查中,對可能涉及侵害他人隱私權、肖像權、名譽權和影響企業商譽的許可事項,可能受侵害者應視為利害關係人。

行政行為是存在利害關係人的,對於這型別的人員提起訴訟完全是可以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並不是說所有的人都是會成為行政行為的利害關係時只有特定的人員才能構成為,這是屬於法律所賦予的一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