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關係>

建立勞動關係是什麼意思?

勞動關係 閱讀(7K)

建立勞動關係是什麼意思?

進入社會,勞動關係對於進入社會的我們來說可以說是密不可分的,勞動關係說出來大家好像都懂,然而,你知道建立勞動關係是什麼意思嗎?下面,小編帶大家來了解一下,讓大家對建立勞動關係有一個具體的瞭解,清楚勞動關係與自己的關係有多少。

一、建立勞動關係是什麼意思?

勞動法律是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有關的其他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體系。因此,勞動關係的建立在勞動法律體系中處於關鍵位置,其決定著勞動者是否能夠享受勞動法律規定的各項權利。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關係的建立以訂立勞動合同為主要標誌。但是,在實踐中出現了很多用人單位用工卻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現象。針對這種違法行為,勞動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釋出了有關規定、司法解釋,明確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也享有勞動法律規定的勞動者權利。在總結實踐的基礎上,《勞動合同法》調整了《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說,引起勞動關係產生的基本法律事實是用工,而不是訂立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義務,也是證明勞動關係的重要證據之一。即使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為,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即建立,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即享有勞動法律規定的權利。

《勞動合同法》規定引起勞動關係產生的法律事實是用工,其目的是保護事實勞動關係中勞動者的權益,並不是肯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相反,《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了既方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又督促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三項措施:

一是放寬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為即不違法。

二是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此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是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違法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外,還應當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勞動關係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勞動關係,從法律意義上講,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事業單位等)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建立的社會經濟關係。 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勞動法》中所規範的勞動關係,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法律要件:

1、勞動關係是在現實勞動過程中所發生的關係,與勞動者有著直接的聯絡。

2、勞動關係的雙方當事人,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提供生產資料的勞動者所在單位。

3、勞動關係的一方勞動者,要成為另一方所在單位的成員,要遵守單位內部的勞動規則以及有關制度。

三、勞動關係什麼時候成立?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本條是關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規定。用人單位是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勞動者,形成勞動關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組織。根據本法的規定,本法的用人單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勞務派遣單位。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並實際參加社會勞動,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生活資料主要來源的自然人。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建立的社會經濟關係。

四、建立勞動,未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辦?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建立了勞動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可向用人單位進行相應的追討,為了保障你的權益,付出的勞動得到回報,如果你還有問題還沒有弄清楚,可以諮詢法律顧問幫你解決你心中的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