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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籤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訴訟仲裁案例 閱讀(1.81W)

一、個人籤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個人籤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個人籤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個人簽訂的房屋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有有民事行為能力,是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但要抵押登記後,抵押權才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條

【抵押合同】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第四百零二條

【不動產抵押登記】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二、抵押合同無效的情形是什麼?

1、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時,而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這種抵押合同無效;

2、對國有企業業已確認為關鍵裝置、成套裝置或重要建築物設立抵押而未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的抵押合同無效;

3、以下列財產設定抵押的抵押合同無效;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四荒土地)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以及隨同廠房同時抵押的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不在此限;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但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除外。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4、破產企業在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前六個月至破產宣告期間,對原沒有抵押的債務設定的抵押而簽訂的抵押合同無效;

《民法典》當中關於合同成立有效的條件是有非常確切規定的,而在簽訂個人抵押合同的時候是需要注意簽訂的主體資格方面的問題,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合同,而且所簽訂的合同內容也必須是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只有這樣才能夠合法的成立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