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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房產抵押未登記抵押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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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抵押未登記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權未生效。當事人房產進行抵押財產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未經登記,抵押合同成立但並未生效。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並轉移佔有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由於房產抵押未登記抵押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