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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轉讓合同是否有效

抵押擔保 閱讀(1.67W)

抵押物是指債務人為擔保某項義務的履行而移轉給債權人的擔保物。如果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就對該擔保物進行轉讓,那麼簽訂轉讓合同是否有效呢?本文整理了抵押物轉讓的法律知識,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轉讓合同是否有效

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物的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15規定“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佔有並負責保管,在抵押期間,非經債權人同意,抵押人將同一抵押物轉讓他人,或者就抵押物價值已設定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為無效。

債務人以抵押物清償債務時,如果一項抵押物有數個抵押權人的,應當按照設定抵押權的先後順序受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七條規定“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

如果抵押物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受讓人,因此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由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以上都是關於抵押物轉讓的法律規定,從以上規定來看,在抵押人未徵得抵押權人的同意能否轉讓抵押物的立法上,從嚴格限制到逐漸寬鬆的轉變。該轉變的理論基礎是物盡其用和利益平衡,充分發揮價金物上代位制度的優點,並通過追及效力來彌補其侷限性。採用抵押權追及效力和滌除權制度,實現抵押權人和買受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綜上所述,《物權法》規定,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抵押物的轉讓不需要經過抵押權人的同意,這種情況下抵押人可以對自己享有所有權的物進行處分。希望以上內容能夠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