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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與管制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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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與管制的區別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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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與拘役哪個更重,緩刑與管制的區別

一、管制和拘役:1、【管制的期限與執行機關】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行。管制中可以參加社會勞動,且享受的待遇是同勞同酬。2、【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3、拘役的處罰相對管制更重二、緩刑與管制:1、【管制的期限與執行機關】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行。管制中可以參加社會勞動,且享受的待遇是同勞同酬。2、【緩刑】緩刑有兩種,一種是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緩刑是指對犯罪分子監外執行的考驗期;另一種就是死緩,這種“緩刑”並不能監外執行,而是屬於死刑的一種。3、【區別】一是性質不同。管制是一種刑罰方法,緩刑是一種刑罰的執行方法;二是實現的方式不同;三是後果不同。管制期限屆滿,執行機關應即向被管制的罪犯和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群眾宣佈解除管制,完全恢復人身自由。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有再犯新罪、發現漏罪或者一般違法行為、情節嚴重之一的,都應撤銷緩刑,並依法實行數罪併罰或者執行原判刑罰,緩刑犯在考驗期內沒有上述三種情形的,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