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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申請行政複議的程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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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予立案申請行政複議的程式是什麼?

不予立案申請行政複議的程式是什麼?

如果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複議機關申請複議,但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在此應當注意《行政複議法》與其他法律的銜接問題,如果其他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複議申請期限少於60日的,那麼應當以行政複議法規定的60日計算。如果其他法律規定的複議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那麼應當以其他法律,不包括法規和規章。

申請人提起行政複議的起算時間,可分為兩種情況:

(1)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複議權或者申請行政複議期限的,申請行政複議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複議權或者申請行政複議期限之日起計算。

(2)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製作或者未送達法律文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只要能夠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受理。申請行政複議期限從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之日起計算。

二、行政複議的申請方式

(一)書面申請的,請按下列格式書寫:

1、文書名稱(行政複議申請書)

2、申請人(是公民的,寫明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聯絡電話,代理人姓名、單位、電話)

3、被申請人(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

4、行政複議請求

5、事實和理由

6、行政複議機關名稱

7、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8、申請日期(年、月、日)

附: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文

(二)口頭申請的,由行政複議接待工作人員當場用“口頭申請記錄”紙記錄: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和聯絡途徑

2、複議請求

3、主要事實和理由

4、被複議機關

5、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時間

記錄完畢,申請人認為記錄無誤,簽上自己的名字。

要求行政機關在行政複議過程,不僅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還得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以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對於案件不服的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但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且還需要在時間之內進行申請,這樣才能得到相關部門人員的人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