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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審很少開庭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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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二審很少開庭的原因有哪些?

民事二審很少開庭的原因有哪些?

只有符合規定就會開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33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下列上訴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可以不開庭審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和駁回起訴裁定的;

(二)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

(四)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式,需要發回重審的。

二、民事訴訟二審後還能上訴嗎

民事訴訟的上訴審已經就是終審程式,所以,終審判決後當事人是不可以上訴的,但確有錯誤的可以依法申訴,爭取提起再審。申訴是沒有時間限制的,但是申訴不可能影響案件的執行,即在申訴的同時,也必須履行判決書上規定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綜上所述,我國的民事訴訟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即一個民事案件經過上下兩級法院的審理即宣告結束的制度。所以民事訴訟二審後還能上訴嗎的問題的答案是否定的。終審判決後當事人依法不能上訴,如果有錯誤可以申訴。小編提醒大家,申訴過程中是不影響案件的判決的執行的。

貼心提示:法院採納絕對的證據,不能舉證就預設是沒有,如果原告對被告的舉證沒有要求質證也預設是承認的。起訴時,訴訟請求是很重要的,法院的審理是按照訴訟請求來展開的,起訴的觀點也要圍繞訴訟請求來展開,有法律依據。

涉及到二審,如果認為法院判決不當,或者是不符合實際情況的話,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要有明確的證據證明,並且能夠保證是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之後,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來看是否受理、審理該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