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審是否需要開庭
1、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5、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可見一審程式不管是普通程式還是簡易程式都是必須開庭的,所以一審不開庭是不合法的。
二、二審程式
第二審程式由當事人上訴而引起的。原審法院收到上訴狀後,會將副本在5日內送達被上訴人,由此時間可推算對方是否上訴,當然也可以詢問一下承辦法官,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可能並非同一天收到判決書。
如果收到上訴狀,被上訴人有15天答辯期,二審答辯較一審重要,因為一審要開庭審理,當庭可以詳盡發表意見,而二審由開庭審和書面審,若不交答辯狀,而法院又決定書面審,則發表意見的機會就少。所以,應重視寫好二審答辯狀。
原審法院在收到答辯狀後,應在5日內連上訴狀、全部案卷、證據,報送二審法院。
二審法院立案後應在3個月審結判決上訴案,30日審結裁定上訴案。
二審與一審最大的不同點就是可以書面審理,在事實核對清楚後,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的,可自行判決裁定;另一個特點二審合議庭由審判員組成,沒有陪審員。當事人可以對二審合議庭人員提出迴避的申請。一般二審開不開庭,關鍵看雙方對事實認定是否有意見,如果是適用法律問題,一般不開庭;事實出入較大,一般會開庭。
二審開庭與一審相同,但重點是上訴請求。
在二審中,雙方當事人還是可以和解、調解、撤訴、增加訴訟請求、反訴。在和解的情況下,結案有兩種方式:一種經法院同意撤訴;一種製成調解書結案。
二審中,一方或雙方撤訴的,應在宣判前提出,並得到法院准許。
二審中,出現增加訴訟請求、反訴的,法院的做法是調解,調解不成應告知當事人另案起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可做出三種不同的判決:①維持原判;②發回重審;③改判。
維持原判是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發回重審適用於認定事實錯誤或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其它發回的情況有:①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常判決。如應迴避未迴避。②一審漏審訴訟未判決,二審調解不成則發回。③必須參加的訴訟人一審未參加,二審又調解不成。④一審判決不能離婚,二審認為應判離,可以調解,調解不成發回重審。
改判適用下列:①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②原判認定事實不清或錯誤,證據不足,也可查清後直接改判。
二審判決是終審判決,判決之日是生效之日,當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訴。
在我國一審是必須要開庭的,並不存在不開庭的一審,只是說針對個別特殊的案件一審可以不進行公開審理而已。但是對於二審的話一般情況下是不開庭審理的,只有案件特殊有必要開庭的時候才會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