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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二審很少推翻一審判決嗎?

判決執行 閱讀(7.6K)

交通事故民事二審很少推翻一審判決嗎?

交通事故民事二審很少推翻一審,對於二審能否推翻一審判決,主要是看一審判決事實認定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如果不存在錯誤的那麼一般是會維持原判處理的。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第二審程式是指由於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生效的第一審裁判而在法定期間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引起的訴訟程式,是第二審級的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所適用的程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6條的規定,第二審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進行審理後,應按先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抗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第二審法院應當撤銷原判,重新判決,並在判決中闡明改判的根據和理由。

3、原判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由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4、發現一審法院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1)違反法律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2)違反迴避制度的。

(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

(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對於二審的具體處理情況,是需要一審結束後當事人對判決不服的情況下提出的,涉及到相關案件的處理上,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還需要基於當事人是否提供了新的證據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