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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二審審查原則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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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二審全面審查原則內容有哪些

民事訴訟二審審查原則內容有哪些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範圍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其內容包括:

1、既要對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是否正確進行審查,又要對其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進行審查。

2、既要對上訴或抗訴的部分進行審查,又要對未上訴或抗訴的部分進行審查。

3、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或者人民檢察院只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併處理。即既要對已上訴的被告人的問題進行審查,又要對未上訴的被告人的問題進行審查;既要對被提起上訴或抗訴的被告人的問題進行審查,又要對未被提起上訴或抗訴的被告人的問題進行審查。

4、對於附帶民事訴訟的上訴案件,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即不僅審查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還要審查刑事部分,以便正確確定民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二、全面審查原則內容

程式性審查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移送上訴、抗訴的案卷,應當審查是否包括下列內容:

1、移送上訴、抗訴案件函;

2、上訴狀或者抗訴書;

3、第二審判決書或者裁定書8份(每增加1名被告人增加1份);

4、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包括案件審結報告和其他應當移送的材料。

如果上述材料齊備,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收案;材料不齊備的,應當通知第一審人民法院及時補送。

實體性審查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審查下列主要內容:

1、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證據之間有無矛盾;

2、第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量刑是否適當;

3、在偵查、起訴、第一事程式中,有無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的情形;

4、上訴、抗訴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實和證據;

5、被告人供述、辯解的情況;

6、辯護人的意見以及採納的情況;

7、附帶民事部分的判決、裁定是否適當;

8、第一審法院合議庭、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意見。以上內容審查後,應寫出審查報告。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來看,主要是實體以及程式兩個方面的審查,其中涉及了案卷,上訴材料等書否齊備,當然還有第一審的判決是否適用法律正確,各項證據是否充分等,只有這兩方面都進行審查才能更好的保證審判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