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管轄>

民事訴訟一審普通程式開庭審理的程式有哪些

訴訟管轄 閱讀(1.34W)

【為您推薦】永城市律師   松山湖律師   瑞金市律師   魏縣律師   丹陽市律師   礄口區律師   海安縣律師

民事訴訟一審普通程式開庭審理的程式有哪些

民事訴訟一審普通程式開庭審理的程式有哪些

一、開庭前的準備

1.書記員: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入庭,將傳票和出庭通知書交回附卷;已報到的證人到指定地點等候傳喚,證人不得參加旁聽,證人與證人之間不能在一起。

2.書記員(站立):現在宣佈法庭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規定,旁聽人員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⑴不準錄音、錄影和攝影;

⑵不準隨意走動和進入審判區;

⑶不準發言、提問;

⑷不準鼓掌、喧譁、鬨鬧和實施其它妨害審判活動的行為;

⑸關閉無線通訊工具。

對於違反法庭紀律的人,審判長給予口頭警告、訓誡;沒收錄音、錄影和攝影器材,責令退出法庭或者經院長批准予以罰款、拘留。對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書記員: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就坐。

(審判長率合議庭人員從法官通道縱隊步入審判臺就坐)

4.書記員:坐下,報告審判長,本案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均已到庭(如有缺席人員應當說明),準備就緒,請審判長開庭。

二、正式開庭活動

5、審判長:(敲擊法槌後宣佈)現在開庭。

6、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當事人是法人的,核對法人名稱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委託代理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系近親屬的,核對與當事人的關係。委託代理人系律師,核對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要求出示律師執業證和宣讀委託書及代理許可權)。

7、原告對被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員有無異議?

8、被告對原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員有無異議?

9、第三人,對原告方,被告方出庭人員有無異議?

10、審判長: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身份經核對無誤,且當事人對對方出庭人員沒有異議,各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參加本案的訴訟活動。

[被告×××(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公告送達)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傳票送達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0條的規定,本院依法缺席判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11、審判長:今天是渠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第一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0條之規定,在本院第三審判庭,依法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原告×××與被告×××、第三人×××(案由)一案。(不公開審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12、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0條之規定,依法由審判員×××擔任審判長和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書記員×××擔任法庭記錄。

13、審判長:現在向當事人交待訴訟中的權利、義務以及應當遵守的法庭紀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7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維護法庭秩序,不得喧譁、吵鬧;發言、陳述和辯論,須經審判長許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5條、第46條之規定,當事人有權申請審判人員、書記員迴避的權利。對合議庭以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回避:

⑴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⑵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⑶與本案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所確定的主文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2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9條、第130條規定:原告未經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14、分別詢問原告、被告、第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剛才審判長交待的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和應當遵守的訴訟秩序聽清楚了沒有?是否申請回避?

綜上所述,我們基本瞭解民事訴訟一審普通程式開庭審理的程式,包括開庭前準備、庭中執行和庭後執行,瞭解這些程式有利於人們在通過民事訴訟法庭處理民事訴訟案件時有一個整體的處理的印象,及時在不同的階段準備不同的資料。瞭解這些也有助於現場的秩序更加有序,和法庭的順利展開。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