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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開庭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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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開庭的情形有哪些?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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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二審不開庭的一般情形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第169條第1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法院二審不開庭審理”。依據本條規定,二審法院對於二審上訴案件原則上應當開庭審理,只有在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才可以不開庭審理而徑行作出判決。

可見,對二審民事案件開庭審理應是“常態”,對於不開庭審理的徑行判決則是特殊情況下的“非常態”。要準確理解和適用上述規定,應從以下三方面予以把握:

第一,二審民事案件不開庭,需要符合的第一個條件是當事人“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這是因為,對於當事人沒有新的事實、證據提供,也沒有新的理由提出的,二審法院對案件事實的認定仍是依據一審中當事人提交的全部證據及當庭陳述,而上述證據及陳述已經在一審法院報送的全部卷宗材料中。二審法院完全可以通過審閱一審的卷宗得以瞭解案件的事實,進而作出自己獨立的認定。也就是說,對當事人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的,二審法院據以查明案件事實的資訊來源同一審法院完全一致,二審法院的開庭審理不但完全沒有必要,而且還容易導致訴訟程式的繁瑣化和訴訟時間的不當延長,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所以,通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後,對於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的,可以不開庭審理而徑行判決。

另外,對於二審法院的徑行判決,2021年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上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後,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2021年民事訴訟法將原來的“在事實核對清楚後”修改為“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這樣修改更加符合民事審判的基本邏輯。因為,二審法院經過閱卷、調查、詢問當事人後,即使“事實核對清楚”,但在當事人提出新的事實、證據和理由的情況下,有必要通過開庭審理,在程式上保障當事人就新的事實、證據和主張予以闡述、說明以及抗辯的權利;反之,如果徑行判決,儘管在實體上並不必然導致錯誤的事實認定,但程式上的缺陷必然會妨害當事人訴訟程式中的權利,導致其對於人民法院裁判公正性的懷疑。從這個意義上說,事實核對是否清楚需要二審庭審的程式保障才能予以確定,這才符合二審審判的邏輯順序。

第二,二審民事案件不開庭,需要符合的第二個條件是“合議庭研究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69條的規定,二審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後,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後,對於其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如果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可以不開庭審理而徑行作出判決。關於這個條件,審判實踐中應當把握的是,即使當事人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仍然有一些其他因素,需要合議庭研究是否應當開庭審理。例如,案件所涉事實是否存在損害公共利益問題而一審未予認定,相關合同或者行為是否存在無效事由而一審未予認定,等等。只有在合議庭排除了這些因素之後,方可對二審案件不開庭審理。

第三,在不符合上述兩個條件下的情況下,對二審民事案件應該開庭審理。經過二審的閱卷、調查、詢問當事人後,如果當事人提出新的事實、證據、理由,或者合議庭認為需要開庭審理,那麼就必須通過正式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進一步查清事實。通過開庭審理,對相關的事實予以查證,進而對一審程式中的事實認定、證據採信或者法律適用是否正確作出終局判斷,以求得法律真實最大限度地接近案件的客觀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