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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民事訴訟 閱讀(4.84K)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當事人資訊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XXXX股份有限公司雙流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雙流縣。負責人XXXX,經理。委託代理人XXXX,四川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XX,男,1954年2月10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雙流縣。委託代理人XXXX,四川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XX,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雙流縣。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XX,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雙流縣。委託代理人XXXX,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雙流縣。審理經過上訴人中國XXXX股份有限公司雙流支公司(以下簡稱XXXX)因與被上訴人XXXX、XXXX、XX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雙流縣人民法院(2015)雙流民初字第204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5年6月24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一審法院查明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5月8日中午,XXXX駕駛川AXXXX號小型轎車沿成仁路由煎茶方向往正興方向行駛,13時50分許行駛至正興鎮成仁路官塘村1組路段,不按規定從右側超車時,與同方向道路右側路邊的XXXX推行的無號牌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車輛受損,XXXX受傷。經公安局交通警察部門認定,XXXX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後,XXXX即被送往四川XXXX總醫院治療一天後轉往成都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00天至2014年8月19日出院。其出院診斷為:右側股骨多段骨折、右側髖臼骨折、恥骨聯合分離、全身多處軟組織擦挫傷、右膝外側軟組織挫裂傷清創術後、右側坐骨神經挫傷;其出院醫囑有:1、休息兩月;2、扶雙柺,三月內右下肢暫不可負重、站立及行走;3、骨科門診隨訪;4、出院後1、2、3月,每月定期複查X片;5、適當加強股四頭肌等張、等長收縮功能鍛鍊及髖、膝關節屈伸活動;6、防止摔傷、撞傷等意外傷害;7、病情變化,及時就診。為治療XXXX傷情共支出住院醫療費150250.39元、門診費273.8元、人血蛋白費1100元;XXXX墊付了醫療費10000元,其餘住院醫療費及人血蛋白費均由XXXX墊付;此外,XXXX向XXXX支付了3000元併為XXXX購買柺杖、輪椅分別支出120元、760元。2014年11月28日,經XXXX司法鑑定所鑑定,XXXX的傷殘等級評定為一處九級、一處十級;XXXX傷後及再次手術期間護理期限為135日;XXXX支付了鑑定費1500元。另查明,XXXX在此次交通事故之前已在建築工地上務工有一年時間以上。XXXX系川AXXXX號車車主,該車在XXXX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賠償限額500000元,含不計免賠率),XXXX在借用此車時發生的本案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本案審理中,雙方均認可按25%扣除XXXX的醫療費自費藥金額。原審法院認定以上事實,採信的證據包括:雙方當事人身份資訊、營業執照,駕駛證、行駛證,交強險、商業險保單,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分局出具的成公交七認字(2014)第0050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出院病情證明書、病歷、門診部病情證明書、清單,住院費用結算票據、門診票據,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費票據,收款收據、銷售票、收據,證明、XXXX的務工記錄、證人證言及各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等。一審法院認為原審法院認為,(一)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依法受法律保護,XXXX駕駛機動車時,違反交通安全法規引發交通事故,致車輛受損、XXXX受傷,公安局交通警察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其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該事故認定書對事實敘述清楚,責任劃分客觀明確,原審依法予以採信,該事故認定書應作為確定本案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依據,XXXX應對XXXX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同時,因川AXXXX號車向XXXX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且並無證據證明該車有未按規定年檢的情況,故首先應由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內對XXXX的各項損失予以賠付;對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而應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付的損失,則應由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承擔相應的賠償義務。對於超過或不屬於保險公司保險賠償限額或範圍的損失,應由XXXX予以承擔。關於XXXX的責任,因無證據證明其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有所過錯,故其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二)關於XXXX因此次交通事故導致損失的認定:1、醫療費:根據查明的事實,本案住院醫療費為150250.39元、門診費為273.8元,而人血蛋白應為治療XXXX所需且已實際產生,該費用1100元應計入醫療費之中,故該項費用金額為151624.19元(150250.39元+273.8元+1100元),其中自費藥金額為37906.05元(151624.19元25%),餘額為113718.14元。2、殘疾賠償金:根據查明的事實,XXXX的收入已脫離傳統農業生產,故應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其殘疾賠償金為93945.6元(22368元/年20年21%)。3、誤工費:雖XXXX已年滿60週歲,但此次交通事故確實導致其收入有所減少,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收入標準,故原審參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建築業平均工資35289元/年計算其誤工費金額;關於誤工天數,參考XXXX醫囑,不僅要求其休息兩月,且要求扶雙柺,三月內右下肢暫不可負重、站立及行走,故除住院天數外,計算誤工的時間以3個月為宜。綜上,該項費用金額為18466.3元(35289元365天(101天+90天)]。4、後續治療費及護理費:因XXXX未提交充分證據對其主張的後續治療費予以證明,故原審在本案中不予支援,可待實際產生後另行主張;而XXXX雖然提交了關於傷後及再次手術期間護理期限為135天的鑑定意見,但其再次手術期間的護理期可待實際發生時與後續治療費一併主張,故在本案中參照當地護工標準酌定該項費用為8080元(80元/天101天)。5、住院伙食補助費:XXXX主張該項費用3000元並無不當,原審予以支援。6、交通費根據本案實際情況酌定為300元。7、營養費因無醫囑等證據證明,原審不予支援。8、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為6300元。9、鑑定費根據票據為1500元。10、柺杖費120元、輪椅費760元,參照XXXX醫囑中要求其在較長一段時間扶雙柺,且右下肢暫不可負重、站立及行走,該項支出確係必要,應予支援。(三)具體賠償:1、XXXX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付XXXX因車禍遭受的各項損失為:120000元(10000元+110000元);應在商業險醫療項下賠償的金額為106718.14元(113718.14元+3000元-10000元);應在商業險傷殘項下賠償的金額為17971.9元(93945.6元+18466.3元+8080元+300元+6300元+120元+760元-110000元);故XXXX在本案中應承擔的賠償金額為244690.04元(120000元+106718.14元+17971.9元),扣除已墊付的10000元,XXXX在本案中還應承擔的賠償金額為234690.04元(244690.04元-10000元)。2、本案中應由XXXX個人承擔的損失金額為39406.05元(37906.05元+1500元),其已支付145230.39元(140250.39元+1100元+3000元+120元+760元),故XXXX應支付給XXXX的金額為105824.34元(145230.39元-39406.05元)。3、為減少當事人的訴累,XXXX對XXXX應獲得的賠償及墊付的費用128865.7元(234690.04元-105824.34元)可直接進行賠付。據此,原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XXXX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XXXX支付賠償款128865.7元。二、XXXX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XXXX支付105824.34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842元,由XXXX負擔399元,由XXXX負擔1443元。上訴人訴稱宣判後,原審被告XXXX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XXXX戶籍地在農村,且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居住並在城鎮務工,故其殘疾賠償金應按農村標準計算為33159元;XXXX年滿60週歲,本案中未能舉證證明其因交通事故收入實際減少,因而其主張的誤工費不應得到支援,請求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XXXX答辯稱,其雖為農村戶籍,但長期在城鎮打工,交通事故前一天都還在上班,請求二原維持原審判決。被上訴人XXXX、XXXX答辯稱,對原審判決無意見。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交新的證據。本院查明二審查明事實與原審認定事實一致。本院認為本院認為,關於XXXX殘疾賠償金適用標準的問題,XXXX提供了其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鎮政府關於其長期在外務工的證明,並且有其在城鎮打工具體工作情況、工資領取情況的原始記錄,證明其脫離農業生產勞動,收入來源於城鎮的事實,XXXX並無相反證據證明XXXX的主張不屬實,因而本院對其要求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XXXX殘疾賠償金的主張不予支援。關於誤工費,根據以上認定,XXXX有證據證明其在城鎮務工的事實,因而本次事故客觀上必然造成其收入減少,XXXX無證據證明XXXX存在其他固定收入,因而對其主張不支援XXXX誤工費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援。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二審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原審案件受理費,按照原審判決確認的方式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516元,由中國XXXX股份有限公司雙流支公司承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審判人員審判長XXXX代理審判員XXXX代理審判員XXXX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書記員書記員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