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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二審調解一審判決書生效嗎

判決執行 閱讀(2.13W)

一、民事案件二審調解一審判決書生效嗎?

民事案件二審調解一審判決書生效嗎

民事案件二審調解一審判決書視為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二審調解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二、法院調解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法院調解是訴訟內調解,是在人民法院審判組織的主持下,依照法定程式進行的,經調解達成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調解的方式比較多,如民間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和法院調解等,但是除法院調解以外,其他方式的調解都不具有訴訟的性質,其所達成的協議一般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法院調解作為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一種方式,在調解過程中,審判組織扮演著較審判模式中更為積極、主動的角色,從而使調解帶有濃厚的訴訟性質。同時經法院調解達成的協議在送達雙方當事人後,即具有與生效判決等同的效力。

2、法院調解,體現了私法自治的精神和民事訴訟的處分原則,並且貫穿於民事審判程式的全過程。法院調解的權威性雙方當事人對該種糾紛解決方式的認同,如果當事人雙方或一方不願意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人民法院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否則便會使法院調解喪失其存在的基礎。同時,法院調解貫穿於民事審判程式的始終,第一審程式、第二審程式和再審程式都可以適用調解;開庭審理前可以進行調解,開庭審理後、判決作出之前也可以進行調解。

3、法院調解是人民法院結案的一種方式。在我國“審判模式”和“調解模式”是人民法院解決民事糾紛的兩種基本形式。調解協議一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即發生法律效力,產生訴訟終結的法律後果,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對調解協議提出上訴,其提起再審的理由也受到嚴格限制。

一審人民法院對民事糾紛作出相關判決,原告或被告提出上訴的,法院根據民事案件的具體情況也是可以進行調解的,如果原被告達成了調解協議,二審人民法院會製作調解書,另外,如果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以後判定維持原判,這時候就需要執行一審的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