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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交通事故二審推翻一審幾乎沒有

交通事故處理 閱讀(5.72K)

為什麼交通事故二審推翻一審幾乎沒有

一、為什麼交通事故二審推翻一審幾乎沒有

如果案否清晰、證據充足,幾乎是不會再進行二審的。交通事故訴訟開庭後一般:一審3個月結案,二審3個月結案,結案後1個月後左右能拿到賠償。

1、一審一般是3-6個月時間,交通事故案件的一審大多數情況下3個月可以結案;

2、一審判決下達後,雙方都服判,一審判決生效;

3、任何一方不服而上訴,則要進行二審,二審為3個月時間,二審是終審判決,不允許再上訴;

4、被告能自覺履行生效的一審或二審判決,訴訟結束,如果被告拒絕履行,需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雖然法律規定執行要在6個月內結束,但是,通常來說,交通案件1個月左右就可以執行完畢。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三十五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二、交通事故沒有償還能力會坐牢嗎

根據法律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無力賠償分兩種情形:一種是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構成交通肇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一種是未造成重大損失,經人民法院查明確實無力賠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中止的條件消失的,恢復執行。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第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交通事故沒有償還能力不會坐牢,前提是構不成判刑的標準,在這種情況下,只會中斷執行,等待被執行人具有償還能力以後再進行執行。另一種情況是交通事故發生以後進行逃逸,則會構成交通肇事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會因為有無償還能力而改變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