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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審改判對一審法官有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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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二審改判對一審法官有影響嗎?

民事二審改判對一審法官有影響嗎?

民事二審改判對一審法官一般是沒有影響的,要看具體情況,有的案子案情簡單,二審沒有新的證據,事實也比較清楚,可一審卻判的不對,二審進行了改判,在這種情況下,對法院是沒有影響的,但是對一審的主審法官肯定有影響,表示法官的業務水平和專業水平不高。如果二審的時候原被告一方或雙方提交了新的證據或者不是由於一審法官的失誤進行改判的,那對一審法官沒有什麼影響。

二、《民事訴訟法》對於判決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八條 宣判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第一百四十九條 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條 訴訟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第一百五十一條 訴訟終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係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第一百五十二條 判決書

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容包括: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民事二審判決的具體情況,可以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不同情況來進行處理,但涉及到法官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也是需要追究有關法律責任,不管是什麼案件,都是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適用和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