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管轄>

我國民事為什麼二審改判很難?

訴訟管轄 閱讀(1.86W)

我國民事案件二審改判很難的原因是: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度。法院二審判決的結果有可能是維持原判、駁回原告上訴以及發回一審法院進行重新審理。在民事訴訟中二審判決的結果最關鍵的影響因素就是上訴人有沒有新的證人和證據,如果沒有新的可推動案件發展的證據,那麼二審進行改判的機率並不大。如果上訴人沒有新證據,改判的機率不是很大。

我國民事為什麼二審改判很難?

第二審程式是為了保證當事人依法行使上訴權和上一級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判而設定的。民事訴訟法關於第二審程式的全部條文,都是針對審判上訴案件所作的規定。所以第二審程式是審理上訴案件的程式,也稱上訴審程式。人民法院適用第二審程式對上訴案件進行審理後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因此,第二審程式又稱終審程式。

第二審程式是上訴人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第一審人民法院的裁判是否正確、合法,以上訴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訴訟程式;也是上一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請求,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判的有關內容進行檢查、監督,使有錯誤的裁判在發生法律效力前得到糾正的訴訟程式。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本條是關於對不服一審判決上訴案件如何處理的規定。依該規定,二審法院根據一審法院就案件的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履行法定程式情形的不同,對上訴案件的審理結果,既可以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或者依法改判;也可以撤消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要注意瞭解我國的法律法規的制度和政策,如果我們在民事訴訟中對法院作出的判決不滿意,我們應當及時的提出上訴,一旦終結訴訟,想要反訴是很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