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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決後被告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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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決後被告不執行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稽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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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缺席判決怎麼處理

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院可在查明事實後缺席判決,如果由於被告缺席,導致有利於被告的證據未能舉證和質證,那麼被告可能需要承擔不利的後果。
離婚案件在兩次送達開庭傳票後,被告仍拒不到庭時,應拘傳。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應當按期開庭或者繼續開庭審理,對到庭的當事人訴訟請求、雙方的訴辯理由以及已經提交的證據及其他訴訟材料進行審理後,可以依法缺席判決。
第四百零三條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但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有特殊情況或者雙方當事人已經通過其他方式充分表達意見,且書面同意不開庭審理的除外。
符合缺席判決條件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