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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利害關係人是指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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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利害關係人是指哪些人?

民法利害關係人是指哪些人?

法律上定義“利害關係”是指公民與法人或其他的組織所具有的相關合法權益與其行政行為之間存在的一些因果關係,因此,應當知道合法權益、行政行為及其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對於研究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也是比較符合邏輯的。且“利害關係人”也一般認為是權益受到了一些行政行為侵害的直接性當事人。

法律上規定的利害關係人包括了以下幾種:

(一)以重婚這一種理由的進行申請等手續被法律宣告無效的,則為當事人的近親屬以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理由進行申請婚姻卻也是無效用的,則為沒有達到其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這一理由進行申請而宣告婚姻無效的,則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結婚之前在醫學上已經認定其患有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婚後尚且未能治癒好為理由進行申請而宣告無效的,則也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且通過相關規定在不同的領域有不同的意義利害關係人,一般所說的利害關係人是指由於民事上的一些權利義務關係而產生了糾紛的,進行訴訟時用自己名義的,並且已經受到了法院判決,受到了拘束的利害關係人。

二、利害關係人的法律特徵

1、獨立的權利主體

利害關係人是相對於行政許可主體、行政許可申請人之外獨立的權利主體。利害關係人有著獨立的權益、價值取向以及對自身權利的保護要求,同樣承擔著一定的社會責任和義務。利害關係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能是一定數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利害關係人同行政許可行為有內在必然聯絡,即這一行政許可行為在客觀上直接地對權利主體造成實質性的侵害。這種侵害不僅僅表現在可預見狀態,也有可能是在許可活動實施以後才會被發現的,並且存在明確的因果關係。

2、利害關係人受法律保護

利害關係人是由法律賦權依法產生的,是法律保護的物件之一。它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公共利益關係人或第三人,必須是同行政許可行為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人。

利害關係人是隨著行政許可行為的產生而產生。體現了它是一種依附性、共生性、從屬性關係。也就是隻有當某一項行政許可行為產生並實施,利害關係人才會產生。可以說它是行政許可行為的伴生物,同樣是受法律保護的。

利害關係人的法律特徵包括具有獨立的權利主體,並且利害關係人受相關的法律的保護,利害關係人是法律的保護物件,是行政許可行為的直接的利害關係人,是隨著行政行為的產生而產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