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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司法解釋利害關係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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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司法解釋利害關係人有哪些?

我國法律規範中都提到了,只有利害關係人在可以通過向司法機關起訴的頒發尋求救濟,在國家賠償法中也有這樣的規定,國家賠償法司法解釋利害關係人有哪些?僅從法律條款上分析,國家賠償案件的利害關係人有什麼特點呢?

一、國家賠償法司法解釋利害關係人有哪些?

利害關係人一般認為是權益受到行政行為侵害的直接當事人。“法律上利害關係”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與行政行為之間存在的一種因果關係,所以,從合法權益、行政行為及其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這三個維度來探討“法律上利害關係”的構成是較合乎邏輯的研究進路。

利害關係人 一般認為是權益受到行政行為侵害的直接當事人。

“法律上利害關係”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與行政行為之間存在的一種因果關係,所以,從合法權益、行政行為及其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這三個維度來探討“法律上利害關係”的構成是較合乎邏輯的研究進路。本文試圖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從法社會學的視角重新認識和界定合法權益、行政行為及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構築起“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判定標準。

二、利害關係人的法律特徵

1、獨立的權利主體

利害關係人是相對於行政許可主體、行政許可申請人之外獨立的權利主體。利害關係人有著獨立的權益、價值取向以及對自身權利的保護要求,同樣承擔著一定的社會責任和義務。利害關係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能是一定數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利害關係人同行政許可行為有內在必然聯絡,即這一行政許可行為在客觀上直接地對權利主體造成實質性的侵害。這種侵害不僅僅表現在可預見狀態,也有可能是在許可活動實施以後才會被發現的,並且存在明確的因果關係。

2、利害關係人受法律保護

利害關係人是由法律賦權依法產生的,是法律保護的物件之一。它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公共利益關係人或第三人,必須是同行政許可行為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人。

利害關係人是隨著行政許可行為的產生而產生

體現了它是一種依附性、共生性、從屬性關係。也就是隻有當某一項行政許可行為產生並實施,利害關係人才會產生。可以說它是行政許可行為的伴生物,同樣是受法律保護的。

3、法律地位

《行政許可法》是第一次將利害關係人第一法律概念見之於行政法律,並從各方面確立了它在行政許可法律中的法律地位。體現了我國行政法律制度開始重視並保護利害關係人的權益。

《行政許可法》確立了利害關係人的法律地位

利害關係人作為行政主體在對申請人實施行政許可活動中已有法律存在,就是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許可中雖然主觀上並未指向,但客觀上已經存在,或雖然不能預見侵害關係的存在,但事實已經存在。因而,它的存在是與申請人具有相互平等的法律地位。行政許可活動在考慮申請人的要求的同時,行政機關有義務要平等地對待利害關係人,同樣有責任要保護利害關係人的利益不受侵犯,使其真正成為行政法律關係主體。

若受害人已經失去生命,那麼,其親屬也可以利害關係人的身份向行政機關請求得到賠償。利害關係人一般具有獨立性,可以自主決定是否請求得到賠償,且,若其不提出希望得到賠償,國家是不會主動支付其賠償金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