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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哪些人可以成為利害關係人

行政訴訟 閱讀(2.59W)

1、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中哪些人可以成為利害關係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其相鄰權或者公平競爭權的;

(二)與被訴的行政複議決定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或者在複議程式中被追加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機關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責任的;

(四)與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

(一)法律上利害關係的轉變

《行政訴訟法》第41條規定:“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這是有關原告資格的最初規定。利害關係一詞在行政立法中源於《行政訴訟法》第27條:“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隨後又出臺了《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其中第12條規定:“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該規定與《行政訴訟法》41條相對,理論和實務界普遍認為這是關於原告資格的新規定,即原告必須是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人。有學者認為,我國行政訴訟理論和實踐中的原告資格從相對人資格到法律上利害關係人資格論的的轉變,不但是我國行政訴訟在某一環節上的變化,更體現了一種觀念的飛躍和發展。

(二)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定義

有學者認為,法律上利害關係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與行政行為之間存在的一種因果關係。司法解釋釋義裡面認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是指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已經或將會產生實際影響。最高法院副院長江必新指出,新的司法解釋“取消了對原告資格的不當限制”,“只要個人或者組織受到行政行為的實際的不利影響”,只要這種影響通過民事訴訟得不到救濟,就應該考慮通過行政訴訟來解決。因此,“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可以作以下理解:個人或者組織是否具有原告資格,關鍵在於其權利義務是否受到某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實際影響。所以,“影響”標準就是對“法律上利害關係”標準的另一個表達,“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內容也就是“影響”的內容。不同的只是一個指行為,另一個指行為主體的利益關係罷了。

在對“法律上利害關係”進行理解時還要把握好兩點:1.對法律的理解。法律有狹義和廣義兩種含義。狹義的法律上利害關係或者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僅指實定法上明確規定的權利義務;廣義的則不僅僅指實定法上明確規定的權利義務,只要其在法律保護的範圍之內即可。廣義的法律上利害關係或者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具有內容上的總括性和範圍上的不確定性。2.利害關係的內涵。“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是指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已經或將會產生實際影響。這種利害關係包括不利的關係和有利的關係,但必須是一種已經或者必將形成的關係。可見,它不能僅是事實上、不確實的,而必須是法律上、已經確定或者必將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

所以說,在行政訴訟案件中,必須有對訴訟案件存在關係的公民。司法裁判的作用是對利害關係人作出明確的判斷,保護不負責任的人,保護過錯者的利益。關聯方應當作出判斷,對無過錯的利害關係方給予一定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