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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與遺囑繼承人有利害關係

遺產繼承 閱讀(2.55W)

哪些人與遺囑繼承人有利害關係

一、哪些人與遺囑繼承人有利害關係?

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主要是指與財產有關聯的人,與當事人有其它諸如身份等利害關係的人。

繼承法規定了五種遺囑形式: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最常用的是自書遺囑;採用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方式需要特定的條件才能有效,而且比較容易產生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六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也就是說,下列人員屬於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1、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

3、其他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如繼承人的子女等。

在我國,遺囑的形式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五種。其中,除公證遺囑和自書遺囑之外,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都需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見證人見證才有效。法律明確規定,有三類人不能成為遺囑見證人,分別是: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包括:

(1)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2)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是,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3)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4)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遺囑人在寫遺囑的時候,如果是進行代書遺囑的話,是必須要有兩個證人在場該遺囑才能做效。但是證人是不能夠跟繼承人進行有利益關係的。如果有利益關係的人都不能夠作為證人。一般有利益關係是指跟受遺囑人有親屬關係或者是利益關係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