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辦案流程>

普通民事訴訟開庭後一般多久下判決書

辦案流程 閱讀(1.44W)

法律上沒有規定從開庭到判決的具體的時限,但是,對整個審理過程規定了明確的時限。

普通民事訴訟開庭後一般多久下判決書

1、開庭後多久判決,法律沒有規定。

2、如果是按簡易程式審理,從立案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判決。

3、如果按普通程式審理,立案後六個月以內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 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十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審理第一審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案件的期限為一年;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十日。 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複議的,審理期限為五日。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不受上述案件審理期限的限制。 審理涉港、澳、臺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參照涉外審理民事案件的規定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中明確規定,一般的民事案件最長的判決期限為六個月,如果遇到特殊狀況需要延長判決期限,可向本法院院長申請延長六個月,再需延長,則需要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