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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一審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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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案件一審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民事案件一審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民事案件一審開庭後,必須按照宣判情況來確定下判決書的時間,當庭宣判的,可以在10日內下判決書,擇期宣判的,在宣判結束後,應當立即下判決書。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後,應當對案件進行審理,在審理結束後,當庭宣判的,應當在10日內將判決書發給當事人,擇期宣判的,人民法院在宣判結束後,應當立即發給判決書,未立即發給判決書的,屬於程式是不合法的。總的來說,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審理的情況來確定宣判時間,然後根據宣判時間來確定下判決書的時間。

二、民事案件不予開庭審理的情形

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後,應當開庭審理,但對於一些二審案件,是可以不用開庭審理的,這一類案件就不同開庭審理,只需要瞭解情況就可以了,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下列上訴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可以不開庭審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和駁回起訴裁定的;  

(二)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 

(四)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式,需要發回重審的。

人民法院在受理一審民事案件後,應當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在審理結束後,應當根據審理的情況來確定宣判時間,人民法院決定當庭宣判的,在宣判結束後,應當在10日內發給判決書;人民法院擇期宣判的,在宣判結束後,應當立即發給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