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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民事訴訟開完庭多久下判決書?

判決執行 閱讀(2.96W)

一、參加民事訴訟開完庭多久下判決書?

參加民事訴訟開完庭多久下判決書?

民事訴訟開完庭多法院可能會在兩個月左右下判決書,當然具體下判決書的時間,需要結合法院立案的時間、開庭的時間、以及法定的審理期限確定。通常情形下,法院在最終審限屆滿之前,都會下發判決書。

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

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十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審理第一審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案件的期限為一年;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十日。

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複議的,審理期限為五日。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不受上述案件審理期限的限制。審理涉港、澳、臺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參照涉外審理民事案件的規定辦理。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民事訴訟不服第一判決重新上訴後多久能開庭。

二、開庭被告不到場怎麼辦?

開庭被告不到場法院可能會缺席判決,也有可能會延期審理案件。具體可以結合以下規定確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於已經受理了的案件,若是需要開庭審理,那麼在審理結束之後,一般都會下發判決書、或者是裁決書。由於法律規範對於法院開庭審理、到下發判決的時間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故此法院可以結合自己情形確定具體在什麼時間下發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