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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一審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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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一審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行政訴訟一審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普通程式審理一審案件的,法院會在6個月內宣判,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

第八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行政訴訟證據的分類

1、書證

書證即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的內容表達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維或者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行政機關的檔案、文書、函件、處理決定等。作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的規範性檔案,是行政機關在訴訟中必須提交的書證。

2、物證

物證即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形、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肇事交通工具、現場留下的物品和痕跡等。

3、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即以錄音、錄影、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影象及資料等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訊號,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音像磁帶、計算機資料資訊等。

4、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即直接或者間接瞭解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一般情況下,證人應當出庭陳述證言,但如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證應與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適應。

5、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即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

6、鑑定結論

鑑定結論即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鑑定人利用專門的儀器、裝置,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根據鑑定物件的不同,可分為醫學鑑定、文書鑑定、技術鑑定、會計鑑定、化學鑑定、物理鑑定等。

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察、檢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

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情況及其處理所做的書面記錄。

綜上所述,關於這個問題,其實還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層面的規定。但是依據《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話,那麼行政訴訟一審普通程式自立案之日起,就得在半年內審結,建議程式在一個半月內審結,二審需要在90天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