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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侵權的舉證責任是什麼?

財產侵權 閱讀(1.14W)

當我們的私人財產或者公司的財產遭到他人侵犯時,我們需要整理相關證據,寫好起訴狀,向人民法院對侵權人提起訴訟,要求得到合理的賠償,其中整理相關證據這一步十分關鍵,它關乎到訴訟的最終判決,也是受害人的舉證責任,那財產侵權的舉證責任是什麼?

財產侵權的舉證責任是什麼?

一、什麼是舉證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法制的一項基本原則。在訟訴過程中要盡最大的努力使“法律認定的事實”符合“客觀事實”才能體現出法律的公正和嚴肅。我國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分配是依據羅森貝格的法律要件說而確立的。即“誰主張、誰舉證”。所以在正常情況下舉證責任應作如下分配:第一,凡主張權利或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只需對產生該權利或法律關係的法律事實(積極事實)負舉證責任,不必對不存在阻礙權利或法律關係發生的事實(消極事實)負舉證責任,存在阻礙權利或者法律關係發生的事實的舉證責任由對方當事人負擔。第二,凡主張原來存在的權利或法律關係已經或者應當變更或消滅的人,只需就存在變更或消滅權利或者法律關係的事實(積極事實)負舉證責任,不必進一步對不存在阻礙變更或者消滅權利或法律關係的事實(消極事實)負舉證責任,這類事實的存在也由對方當事人主張並負舉證責任。

二、一般舉證原則——誰主張,誰舉證

“誰主張、誰舉證”中的“誰主張”是主張事實的存在,而不是主張權利的存在。因為權利是法律賦予的,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不需要加以證明。主張自己享有或者對方不享有某項權利,必須依據某個事實的存在,有了事實的存在,才能把紙上的權利變為現實的權利,而誰認為這個事實存在,誰就有義務提供證據加以證實。認為這個事實不存在的對方,不需要提供證據來證明這個事實不存在。

理解“誰主張、誰舉證”要明確以下三點:

1、對積極事實的存在、發生需要主張之人承擔舉證責任,如主張對方負有某種義務、自己和對方實施了某種行為以及某種事實或行為的存在等等;對消極的事實(即沒有發生的事實)不需要承擔舉證責任,如主張自己沒有實施某種行為、對方沒有實施某種行為、某種事實沒有發生、沒有存在。

2、分清舉證責任與舉證權利,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必須進行舉證,否則自己的主張得不到支援、承擔不利的後果;而享有舉證權利則不同,自己可以進行舉證,也可以不舉證,舉證成功則消滅對方的主張,即使舉證失敗也不需要承擔對方主張的責任,對自己也沒有不利的影響。更重要的是不能因此免除對方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自己的主張仍得不到支援、承擔不利的後果。

3、關於免責條件的舉證。不論是一般侵權還是特殊侵權行為,都有免責的情況,如不可抗力,被告可以舉證證明屬於是不可抗力是導致的相關侵害的原因,以及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以此來進行免責。這雖然是由被告進行舉證,但這既不同於舉證權利,又不同於舉證責任和舉證責任倒置。舉證成敗與否直接涉及到被告是否能夠免責,與被告有著切身的利害關係,其本質還是“誰主張、誰舉證”,應定性為免責舉證責任。

三、舉證責任倒置

舉證責任倒置是指在適用“誰主張、誰舉證”這一原則的前提下,法律特別規定,本應由一方(通常是原告)承擔的舉證責任,而由對方(通常是被告)來承擔。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例外和補充。

舉證責任倒置主要適用以下情形:

(1)實行過錯推定的侵權訴訟。如建築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因醫療糾紛提起的訴訟。

(2)實行因果關係推定的侵權訴訟。如環境汙染致損害的侵權訴訟;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難以收集證據,難以舉證的訴訟。如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所以,財產侵權的舉證是整場訴訟官司中不容忽視的一步,受害人被侵權的財產能否成功要回就看這一步,其實,不管什麼訴訟活動中,證據都是尤為重要的,其客觀性和真實性反映著事實,這樣才能便於人民法院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