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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訴訟舉證責任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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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侵權訴訟舉證責任規定是什麼?

專利侵權訴訟舉證責任規定是什麼?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專利侵權訴訟屬於民事侵權訴訟的一種,應當適用民事侵權訴訟的一般規則。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提出指控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應當首先承擔舉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以下事實:

(1)是否擁有專利權以及專利權處於何種法律狀態;

(2)被控侵權人何時何地實施了何種行為;

(3)被控侵權行為的技術內容是否落入專利權利要求書所限定的保護範圍;

(4)被控侵權行為人的實施行為出於生產經營的目的。

二、專利訴訟原告需要的證據有哪些?

對專利訴訟原告來說,最重要的是要收集侵權的證據,購買到侵權產品固然重要,但有些侵權產品本身就是假冒他人的產品,上面所寫的生產廠家並不一定是真正的侵權廠家。因此,最好直接到生產廠家購買涉嫌侵權的產品,必要時可以採取公證取證,或者通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技術監督部門行使其他職責時,順便獲取侵權證據。原告取證工作最難的是得到對方生產銷售的數額,這可以請求法院採取證據保全措施,以獲得這方面的證據。獲得侵權與侵權數額的證據是原告取勝的關鍵。

原告在專利訴訟中需要的證據具體包括:

1、權利證明,如:專利證書、專利申請檔案、實用新型專利權人應當提供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

2、實施侵權行為的證明,如:侵權產品、侵權方與他人的訂貨合同或轉讓合同、侵權產品的銷售發票、侵權產品說明書、技術對比檔案等。

我們國家的專利侵權訴訟也是屬於民事方面的訴訟活動,因此是需要提供一定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對於原告來說需要蒐集的證據是比較多的,包括確實存在侵犯專利權行為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