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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侵權責任舉證規則是什麼?

施工合同糾紛 閱讀(5.12K)

一、建築物侵權責任舉證規則是什麼?

建築物侵權責任舉證規則是什麼?

1、建築物侵權責任舉證規則是按照過錯責任原則來進行確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2、建築物倒塌致人損害侵權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其要求是,建築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於損害的發生應當有過錯,但是這種過錯是推定的,而不是受害人舉證證明的。這就是這種侵權行為責任的特殊之處。

對於適用過錯推定責任的情形,受害人不必舉證證明受害人的過錯,而是在受害人證明了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係的要件之後,法官直接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如果認為自己對於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則須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推翻過錯推定,也就不構成侵權責任;如果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過錯推定成立,行為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建築物損壞可能需要擔責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關於建築物發生侵權行為的話,那麼侵權人肯定是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的,這是屬於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作出的明確的規定,當然了,發生高空墜物型別的案件,建築物有可能加害的人員都是需要承擔相關的責任,除非說能夠證明自己沒有從事侵權行為。